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实施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用地适宜性。其目的是查明评估区域不良地质情况,对适宜建设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前期工作内容之一,也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一是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政府所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在规划阶段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和危险区规划为防护绿地等禁建区;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为慎建区,禁止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一般不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二是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审批时应严格执行规划,从根本上防治地质灾害。禁建区内没有采取特殊的工程措施、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不得从事新的建设项目;区域内已有的构建筑物要通过搬迁、治理等方式保障安全;对于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区域,不应批准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稳定降低的项目。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意见。三是项目设计和施工许可审批时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审批项目设计和施工许可时,要依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督促项目业主在设计和施工中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意见。四是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时应一并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在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要加强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管。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实施的,或治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主体工程验收。五是加强治理工程后期维护管理。验收合格的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原则上由主体工程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工程项目业主要制定防灾预案,委托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落实专人加强治理工程设施巡查检查,及时修复被损毁的治理工程设施,特别要及时疏通排水设施,确保治理工程设施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