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部位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随时掌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和现场监管。
(二)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技术力量的组织和协调。
(五)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和救援器材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七)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八)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六)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八)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以及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依法填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