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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方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验收。
  七、时间安排
  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压减、关闭矿山名单,4月底前,完成报省、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2008年5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所报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
  2008年6月底前,完成相应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制定、听证和审批。
  2008年7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2008年9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上报。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换发。
  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为切实推进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太原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环保、安监、林业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绿化林带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依法运作,保证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整合工作,建立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合理补偿机制,鼓励城区整合后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逐步退出或转移。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审批。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要严格按规定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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