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源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和部分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二)资源储量核查备案
1.资源储量核查。根据核准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按有关要求编制储量核查报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资源储量。
2.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并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所有评审备案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核实历年储量动用情况,并出具意见。市、县组织储量评审时,聘请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由省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按省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市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提交全市不同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过去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由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指南》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
(四)采矿权价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