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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整合、关闭,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压减25%以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古交市铁矿区铁矿和娄烦县铁矿区铁矿分别压减30%以上;保留矿山的资源回采率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各县(市、区)以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整合范围内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各自压减25%。所有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有偿使用,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环保要求。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围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矿山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综合利用。
  2.整合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06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
  整合重点区域为: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
  (二)整合、关闭条件
  1.整合条件。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区的、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同一矿种在矿区范围内重叠开采的矿山,必须进行整合,不得单独保留。
  2.关闭条件。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经环保部门认定生产工艺落后(无环保设施)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关闭,其资源不得进行整合。 西边山(包括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主要公路干线可视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位于西边山的非煤国有矿山,重新选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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