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10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2008年关闭淘汰矿井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淘汰关闭落后煤矿有关文件精神,针对2008年我市煤矿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关闭淘汰矿井工作由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纪检、监察、煤炭、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开展本辖区关闭淘汰矿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关闭淘汰矿井范围
(一)自治区2007年底以前公告淘汰关闭的矿井,以及已关闭但未达到国务院关井“六条标准”的矿井。
(二)2007年9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未予以延续或经自治区批准延续至2008年4月底的矿井。
(三)列入“十五”规划改扩建项目进行新井建设,在新井建设中未被使用的原生产系统的矿井。
三、工作步骤与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5日-4月15日)。
各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煤矿专项整治与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矿井的文件精神,确保关闭工作顺利启动和有效开展。
(二)清查核实阶段(4月5日-4月30日)。
各区(县)在宣传动员的同时,要对辖区关闭淘汰矿井进行核查落实,摸清情况,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关井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50759,传真:2350755)。
(三)实施关闭阶段(5月1日-9月30日)。
1、针对自治区于2007年底以前公告淘汰关闭的矿井,以及已关闭但未达到国务院关井“六条标准”的矿井,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逐个现场检查,对照关井“六条标准”核实关闭情况,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于6月30日前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