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