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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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