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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要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技术指导与技术参数论证;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宣传;市直污染源普查员的选聘;中心城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交通费与差旅费;普查相关设备的购置;城区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宣传;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的选聘;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交通费与差旅费;普查相关设备的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数据的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宜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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