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污染源普查检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与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对各县市环境监测站给予一定支持,并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把关。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准本地其它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
(2)生活源普查监测由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落实,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分级负责。
(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落实。
(4)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5)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由相关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
市普查办负责中心城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其它县(市、夷陵区)负责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普查数据的审核与多级负责,加强现场的技术指导,组织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普查数据与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普查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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