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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
  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通过验收后,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然后上报湖北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工作方式落实各项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
  宜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刘顺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工业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生活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办公设在市农业局,其它工作组办公设在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普查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
  普查中,可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职责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具体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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