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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五) 完整性原则。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 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 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一)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 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项目。
  (三)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四) 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每年均印制的,规模、数量相对固定的,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五) 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包括: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等。
  (六) 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七) 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八) 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 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 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 前期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项目,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前期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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