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5.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要点:可以查阅注税中心历年年检合格公告名单,及执业注册证书上历年年检合格章。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要点:同上。
7.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要点:《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8. 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要点:《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