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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要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要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要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要点: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要点:询问、查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章程等。

  2.允许或默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要点:询问、查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章程等。

  3.允许或默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要点:询问、查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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