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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3). 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4).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5).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分所执业证由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要点:可以查阅沪注税管理中心每年年检合格公告名单。

  (三)其他方面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2. 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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