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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要点:国税发[1999]192号文规定:
  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 设立合伙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注税【2003】23号)中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应严格掌握在65周岁以下,任期中途年满65周岁,任期至当年底,次年必须另换发起人。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要点:同上。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
  1)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2)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要点: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16号)规定:
  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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