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或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或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或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等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要点: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7号)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或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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