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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7号)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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