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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复审阶段。市注税中心对各单位送审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复审,对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沟通,并补正材料。对各单位提交的初审处理处罚意见进行认真会审,对缺乏证据的应及时补充采集证据,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市局征管处,并经局领导批复后,由市局同意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年检结果由市局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告。
  4、总结阶段。市注税中心及时汇总各单位的检查情况,结合抽查处理情况及时做出年检总结,经市局审核后按时向总局报告本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结果,迎接总局的重点检查。

  附件:1、上海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提纲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
上海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年检工作提纲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要点:
  (一)执业质量
  1. 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八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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