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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按《通知》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宗地核算”,按宗地核算土地收购及征用成本,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对征地和拆迁补偿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地清点的数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提出具体数额,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征地补偿资金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也应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将土地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费用,应通过发放银行存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开发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区政府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19号)要求办理。对其他土地出让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土地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城区农用地征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农用地征用管理工作。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工作实施前,应按宗地编制征地资金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各地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按照宜昌市城区统一公布的年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区级项目的由区政府垫付;属市级项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被征用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市财政局在土地基金中支付偿还。

  五、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研究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成本核算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控制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成本,降低财务费用,确保政府可用土地收益最大化。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农用土地或收购国有土地前,需编制土地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土地基金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土地的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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