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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2008]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构成按《通知》规定范围执行。

  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分享级次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56号)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单位,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资源局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向土地使用者开具土地出让收入财政票据,分项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为政府
  性基金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城区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城区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口径向市财政局编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编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基金收支预决算。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土地出让收支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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