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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宜府发[2008]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因近期气候干燥、气温迅速回升,我市处于高火险天气,加之清明节上坟祭祀及春耕生产野外用火,森林火灾隐患增多。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为全市森林重点防火期。

  二、全市所有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及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林区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四、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内,严禁烧火土、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提倡文明上坟祭祖,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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