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2007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7〕292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建[2007]5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需要,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汇编范围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均需按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由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
二、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原则和方法
2007年年度决算报表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汇总和上报。即:市级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区县级项目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对中央和地方(包括市级和区县)拼盘建设项目同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进行决算编制、报送及汇总,不再按照投资比例分别报送投资方。
三、编制要求
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在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严格按照2007年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进行填报。编制说明中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结存情况做重点说明。
编制说明必须包含的几项内容:如有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需说明投资来源及具体额度;如使用贷款资金,则需确定贷款偿还来源;项目所处阶段:停工、报竣未批复或其它情况。区县财政部门需要明确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滞留在区县财政的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