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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航道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航道事业对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现实性,把发展航运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对各种违反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和开工。有关部门对在通航河流上采砂作业、水产作业和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审批,以及编制水利枢纽调度运行方案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航道部门的意见。水利枢纽进行截流或泄洪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通航需要和安全,并提前通知交通航道部门。严禁在主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

  (二)进一步落实航道建设和养护经费。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4〕104号)精神,2008年-2010年继续从省交通规费中每年安排2.5亿元用于内河航道建设。同时,努力争取交通部资金支持,积极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政府补助性投资改为以参股、控股投资的方式参与航电枢纽建设和营运管理,建立“以电养航”的综合开发良性循环机制。

  2.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投资比例自筹落实航道建设资金。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航道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分别负责落实项目总投资的35%、15%和5%。地方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省和交通部的补助资金不予划拨。对于“九五”、“十五”航道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未足额到位的,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政府尽快落实。

  3.认真落实航道养护经费。交通航道部门要加强航养费征收管理,应收尽收。航道养护经费纳入省航道系统部门预算安排落实。省财政将根据省财力情况和全省航道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大航道养护经费的投入,以确保航道养护质量和巩固省人大议案实施的成果。

  (三)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为水上运输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今后一个时期航道建设要遵循“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为中心,以实现内河运输向江海联运、海轮进江新跨越为目标,重点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强粤东、粤北山区主干航道建设,适度开发沿海公用航线,加快推进我省水运现代化进程,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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