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符”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与存根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存根联电子信息均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二)“缺联”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的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三)“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章 开票方国税机关核查管理

  第二十条 区县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查看需人工分捡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函”),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无法自动分发的委托检查函分捡到指定审核检查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综合岗。
  第二十一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于当日对人工分捡的委托检查函进行分派,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委托检查函分派给审核检查岗位(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异地核查管理”模块是否有异地核查信息,收到委托检查函后,即时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应当在18日内完成存根联信息的核查,认真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附件信息。核查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使用异地核查管理模块录入回复信息,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在1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经审核检查综合岗复核同意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自动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检查,对接收的委托检查函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类型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一)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按照“辖区内无此纳税人” 录入核查子系统;
  (二)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区分无相应存根联和有相应存根联两种情况。对无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按照“无相应存根联”录入核查子系统。对于有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核实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相符;如果存根联和抵扣联相符,再继续核实是否按正常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是已按正常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则需要核实是否属于企业漏采集、企业误作废、国税机关漏传递、国税机关发票发售错误或其他具体问题,确定后录入核查子系统。

第六章 审核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类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