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核查子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分捡到指定的基层管理部门;
(二)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和督促:
1、《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3、《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4、《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5、《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基层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审核检查综合岗,审核检查综合岗设在本部门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的副职岗位。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
2、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
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
4、经区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子系统,对需异地核查的在核查子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
5、将审核检查结果、回复异地核查信息、委托异地核查函及税务处理结果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6、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二)审核检查综合岗负责以下工作:
1、将审核检查任务分派到审核检查岗;
2、对审核检查岗录入的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结果、委托异地核查信息、回复异地核查信息进行复核;
3、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附件2)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附件3);
4、对本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子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
(一)核查子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保障核查子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及时解决网络和设备故障;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确认;
(四)系统代码维护。
第十一条 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子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
(一)国税机关维护
国税机关管理由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统一负责。技术维护岗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国税机关变动维护表》(附件5),对国税机关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涉及添加和删除国税机关操作的,上报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进行处理,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不得进行添加和删除国税机关操作。
稽查局与征收机关关系管理由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统一维护,涉及添加、删除和修改的,报省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备案。
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应当定期对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关系进行管理维护,对本市纳税人与审核检查人员无对应关系的纳税人,通知相应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转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落实后,由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进行维护;
(二)地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负责本级用户的维护、区县国税机关系统管理员的维护、跨区县国税机关用户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