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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新设置的采石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征求同级水利、环保、公安、林业、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及时为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采石场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可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采石场保留意见及有关资料,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未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的采石场不得继续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

  (一)合理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以“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不能低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费用”为原则,合理提高本地区的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确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新办采石场应完全由采矿权人投入资金进行治理。

  (二)明确治理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争取到2010年全面完成我省已关闭采石场的自然生态治理任务。对目前已关闭的旧采石场,交通条件较好且适宜作为建设用地的,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按未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也可以按已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对其他尚未治理的旧采石场,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治理。治理要以达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优先解决临江第一重山以及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的旧采石场的治理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治理工作与复垦土地、修建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结合进行。

  附件:

广东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

序号地区2003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个)2006年底实际保有数量(个)建议调整控制指标(个)备注
 全省合计120010351200 
 其中:珠三角7市200135155 
      
1广州503540 
2深圳12110 
3珠海15410 
4汕头453540 
5佛山201820 
6韶关110109115 
7河源6010970 
8梅州120111120 
9惠州908995 
10汕尾16825其中调整增加陆河县采石场控制指标3个
11东莞2345 
12中山20710 
13江门606660 
14阳江604255 
15湛江644465 
16茂名110106110 
17肇庆908390 
18清远11085115 
19潮州211725 
20揭阳141430 
21云浮90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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