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含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在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二)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到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监督手续;
(三)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的费用。工程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特殊安全费用的支出;
(四)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供气、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资料,派代表参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同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涉及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会同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验收,并将结果及时向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六)涉及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方案,方案应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七)对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后的停建工程施工现场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在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涉及因地质状况需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的,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在勘察作业中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并向建设参与各方说明。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在建设活动中,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