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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须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一)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二)同一项纳税申报,延期申报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连同申请资料一起按管理程序、权限进行核准。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截止时仍不能按时申报的,需向税务机关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核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取延期申报批件,或按《实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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