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9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和报送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抵缴下期税款或在当期做退税处理。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在申报的同时补缴少缴税款,系统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通过文书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10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需经主管区、县(地区),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事项由各分局的征收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管理所核定,征管科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