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6、其他情况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2007]27号)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二)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介机构。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实行挂牌交易,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集体山林人情交易、权钱交易,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中心”和“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确权发证。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一般为五十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林权变更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仲裁、林权纠纷调处,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确权发证后,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并对其经营的森林、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按照林改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制定方案(200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山情、林情、社情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成功经验,按照群众意愿,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由村民推举在群众中有威信、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组成“林改理事会”,协助做好确权到户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林权纠纷调处,以及林改政策宣传、确权登记、合同签订、权证发放、发展规划等“五到户”工作。
2、宣传发动(200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各地要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现场会等形式动员部署,全面推开本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林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
3、组织实施(2008年5月1日-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