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改办 2008年2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2007]27号)以及全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林业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2008年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各县(市)区集体林地发证率达到80%以上;除天保工程区外,50%的县市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0%的县市组建林业要素市场;“两金”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在10%以内。
2009年,基本完成确权发证、完善林地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等基础性工作,使集体林地的经营、利用、流转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格局,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的宜林地。
2、生态公益林在保证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明确管护权,并将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