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外,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保密局、市信息中心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保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保密规定的调查处理。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