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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二)分类处置闲置土地
  1.对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予以解决相关问题。待问题解决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
  2.对由于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但其明确表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或拆迁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
  3.对利用闲置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市本级包括各开发区3层以上,县市2层以上)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在二个月内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对按约定的建设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可按其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数额给予奖励。
  4.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处置:
  (1)收购储备:对能单独规划使用或经与周边土地整合后能重新规划使用的闲置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待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建设项目时,重新出让或安排使用。
  (2)退还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退还土地协议后,由土地使用者将闲置土地交还给政府。闲置土地对应的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在扣除违约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土地置换:除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可另选合适地块对闲置土地进行置换。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后,将闲置土地收回纳入储备或重新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对应的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在扣除违约金、抵顶置换地块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批准转让:对从原地块分割出来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准予土地使用者转让闲置土地。在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和增值地价后,为新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对因贷款抵押和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明确的意见处置。
  6.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各县(市)和各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新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再次闲置。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发生土地闲置的具体措施,确保今后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不闲置、不浪费,全部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规划设计要求得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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