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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二)以“毛地”形式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实施拆迁的;
  2.虽已进行部分拆迁,但自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已连续中止拆迁满一年,至清查时仍中止拆迁或建设的;
  3.虽已拆迁完毕,但已超过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至清查时仍未动工建设的;
  4.虽已拆迁完毕并进行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供应面积三分之一,且已连续中止建设满一年,至清查时仍中止建设的;
  (三)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所供应的土地范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发使用的部分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中的取得土地时间、动工建设日期和建设期限,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有关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或供地批准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取得土地时间和动工建设日期;以“净地”形式供应土地的,自动工之日起,按三年界定建设期限,以“毛地”形式供应土地的,自取得土地之日起,按四年界定建设期限。
  三、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和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处置难度很大。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逐宗分析形成原因,研究制定具体处置办法,确保6月底取得实质性成效,12月底前所有闲置土地全部得到处置。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要分别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认定的每一宗闲置土地(除因法定原因造成闲置的外),均要征收闲置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明确告知计征闲置费的比例、数额及缴纳期限等。对逾期不缴清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缴纳数额的3‰追缴滞纳金。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1.对承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或拆迁,且按《通知书》规定期限一次性缴清闲置费用的,可按闲置土地对应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10%计征闲置费。
  2.对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或拒不配合闲置土地处置的,按闲置土地对应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征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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