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后,不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问题,经研究,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
加快处置闲置土地,使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是国务院〔2008〕3号文件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土地供需矛盾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的政策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来,把闲置土地处置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各县(市)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责任主体。市和各县(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市政府将把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列入目标考核,适时督察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将闲置土地处置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和开发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县(市)和开发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二、闲置土地的清查范围和原则
凡2007年6月底前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属清查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闲置情况清查完毕,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将清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下列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列入处置范围:
(一)以“净地”形式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规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且至清查时仍未动工建设的;
2.虽已进行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供应面积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连续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至清查时仍中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