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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发现、制止、查处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乡(镇)国土(矿产)所或中心管理所,切实加强国土(矿产)所建设,做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实现全面覆盖、无缝隙管理,充分发挥国土(矿产)所的基层前沿阵地作用,并实行村组动态巡查联络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行拆除,或封闭非法矿井。
  三、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合力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工商、供水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涉及到法院、检察院职责的,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真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面。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给予行政处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给予行政处分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负责立案查处工作。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公安、监察、国土可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各自职责联合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认为需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处分建议或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受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门。不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退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或未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得批供民爆物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或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细则另文制定。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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