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土地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我市国土资源执法形势虽有所好转,但违法行为上升势头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强化县(市)、区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区域内各类国土资源要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批开发利用,不得违法违规批地、供地和批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积极听取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土地利用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国家用地标准核定面积,不得突破规划、计划供地。能利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责制”。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安排、不研究、不部署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以及违法批地的,按照《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部令第〔2000〕9号)及矿产资源保护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凡发案率高于20%、发现率和查处率低于95%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国土资源部及济南督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连续曝光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直至撤销职务。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态巡查网络和动态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级别,明确巡查方法、程序、内容及动态巡查时间,并做到动态巡查多方位、全覆盖。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除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外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要求巡查,敷衍塞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巡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110”建立联动机制,增强动态巡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