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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电力排灌工程建设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电力排灌工程建设的通知
(新政办[2008]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农村电网经过三期建设改造,全市城乡生活用电全部实现了同网同价。为加快推进全市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农业电力排灌工程进行建设改造。为确保这项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要在2008年3月底前做好“井井通电”的规划设计;2008年4月份开始施工,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井井通电”工程建设。
  二、具体工作
  (一)资金来源
  1.河南省电力公司贷款投资;
  2.各县供电公司自筹资金;
  3.县、乡政府组织整合支农资金及其他资金;
  4.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当地受益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自筹资金。
  (二)投资范围
  1.河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公司投资范围包括:
  (1)10千伏主干线;
  (2)配电台区及附属设备;
  (3)计费和保安设备。
  2.县、乡政府整合支农资金及其他资金、组织受益群众自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自筹资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修建配电房(含占地);
  (2)低压400伏地埋电缆;
  (3)低压电缆沟的开挖和填埋;
  (4)电力通道的青苗赔偿。
  (三)工程建设管理
  按照《河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设施保护管理
  充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三级联防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治。乡村要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建立巡护管理制度,确保排灌设备安全、完好。
  (五)设施维护范围
  1.供电部门维护范围:
  (1)10千伏主干线;
  (2)配电房内所有设备。
  2.村委会维护范围:
  (1)400伏地埋电缆;
  (2)配电房;
  (3)小井房及房内用电设施;
  (4)井台、井盖。
  (六)维护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及资产丢失、被盗或损坏的,按照维护范围划分,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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