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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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