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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其它地区宜建立农村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设置固定的消防站或消防点,配备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及其它灭火器具与破拆工具。
  道路狭窄的农村宜配置消防摩托车等小型机动消防车。
  6.0.2 农村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没有供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旱水井等天然水源为消防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用作消防的水源,应能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无消防供水管网或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或水压要求时,宜设置消防水池。
  6.0.3 50户以下的农村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10条,水枪不应少于4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10条,水枪4只。
  6.0.4 室外消防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80mm;
  3.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可设简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6.0.5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3m;
  2.消防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设施;
  3.应设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消防车加水点不宜少于2处;
  6.水源丰富的地区,消防水池宜分散布置,且每个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0.6 30户及以上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宜设置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加压设备。如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3003m,且应符合本规范6.0.5条的要求。
  6.0.7 建筑物中居住部分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1.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但不超过10002m,且居住部分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居住人数超过10人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2m时,住宿人数超过10人,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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