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沼气池进出料口应加盖板,顶部应避免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当装有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
5.3.3 气池内严禁放入电石、汽油、干草(秸)、榨油饼(油枯)农药等物质。
5.3.4 沼气池点火试验应在输气管上装沼气炉点火。
5.3.5 沼气池检修时,在打开池盖清完渣后,应对池内鼓风进行通风换气,无异常后人员才可以下到池内检修,检修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
5.3.6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伸出室外高处,塑料管或胶质输气管应定期更换。
5.3.7 沼气管道系统应装设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当嗅到蒜臭味或臭鸡蛋味时,应对输气管道进行检查,查找并及时排除漏气点。5.3.8 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必要时应加保护套,一般应采用明敷,确需设在地下室、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时,应便于检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5.3.9 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存放在卧室内;
2.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
3.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4.不应接近火源、热源;
5.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6.严禁私自灌气。
5.3.10 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米。室内应通风良好,不宜同时布置其它炉灶(火源)。
5.3.11 燃气灶具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5.3.12 燃气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米,两端应扎牢。
5.3.13 燃气灶具和沼气灯距离家具、衣物等可燃物和可燃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1m,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14 燃气灶具和沼气灯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气源(电子点火灶除外),用后应将输气管路阀门关闭。
5.3.15 燃气炉具与液化气钢瓶,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并采取通风措施和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电气设备,并应请专业人员检修。
5.3.16 发生燃气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断绝气源。
6 消防设施
6.0.1 集中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火灾危险性较大、经济较发达或物资较集中的农村地区宜设置消防站(点),并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站房,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器材和专职消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