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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5.2 电源
  5.2.1 农村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5.2.2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距离类别m 形式建筑物地面树木行车道路
  垂直 2616
  水平 11
  5.2.3 架空电力线路距易燃、可燃材料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5.2.4 配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瓷瓶、瓷夹布线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不燃或难燃性管材保护。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敷设。
  5.2.5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5.2.6 打谷场、柴草堆场所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采用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
  打谷场的电动机均应每台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5.2.7 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5m;低于25m时,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可能会遇到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它不燃材料网罩防护;
  5.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6.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7.灯泡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8.室外或某些特殊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有防溅落设施。
  5.3 气源
  5.3.1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并应对池盖上的保温材料采取防火措施。沼气池周围应修筑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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