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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5.1 火源
  5.1.1 农村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
  5.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5.1.3 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mm。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 分烟道与主烟道交接不应直接串通,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接缝应抹泥封严。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 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农村,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防火帽或挡板。
  易燃易爆单位以及粮、棉、百货物资仓库的烟囱、炉筒和使用吹风机的炉灶烟囱,均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
  5.1.6 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 炉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成厚度不应小于12cm的隔离层;
  4.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 炉灶与火炕共用时,炕炉应设在炕墙里面,二者中间不宜采用可燃间壁,如采用可燃间壁,应采用砖或土坯等不燃材料把可燃间壁隔开,并应高出炕面300mm以上。
  5.1.9 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10 建筑内的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1 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
  5.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5.1.13 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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