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火源
5.1.1 农村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
5.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5.1.3 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mm。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 分烟道与主烟道交接不应直接串通,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接缝应抹泥封严。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 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农村,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防火帽或挡板。
易燃易爆单位以及粮、棉、百货物资仓库的烟囱、炉筒和使用吹风机的炉灶烟囱,均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
5.1.6 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 炉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成厚度不应小于12cm的隔离层;
4.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 炉灶与火炕共用时,炕炉应设在炕墙里面,二者中间不宜采用可燃间壁,如采用可燃间壁,应采用砖或土坯等不燃材料把可燃间壁隔开,并应高出炕面300mm以上。
5.1.9 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10 建筑内的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1 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
5.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5.1.13 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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