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2.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4.0.4 建筑的屋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易燃材料。
4.0.5 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4.0.6 居住建筑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0.7 多层居住建筑宜设置室外疏散楼梯,当设在室内时,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室内最远点距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4.0.8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顶部宜直通屋面或设置通风口。
4.0.9 居住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当确需设置时,居住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且居住部分和生产、储存、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其它场所,除以下情况外,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且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楼梯或封闭楼梯间:
1)采用室外楼梯;
2)采用封闭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3)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或实木门;
4)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方便人员逃生的出口。
2.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2m;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2m;
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三层建筑的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设置有火灾警报装置。
4.0.10 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确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0.11 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建筑内的其它部位分隔;2.顶棚或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0.12 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5 火灾危险源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