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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3.0.3 成组布置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宜超过50户,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或低于四级时,不宜超过30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采取修建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
  注:建筑耐火极限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4 农村应合理规划建设或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农村,宜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0.5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3.0.6 林区的农村建筑,距成片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
  3.0.7 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
  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与堆垛之间应有防火间距。
  3.0.8 农村建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或其它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9 有雷击危险的农村地区应规划和设置防雷保护设施。进行防雷规划、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0.10 农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4 建筑物
 
 4.0.1 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4.0.2 建筑之间应留出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并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不开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分隔墙,其高度高出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0.5m,长度大于等于较长一面的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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