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本次编制工作各地务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农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建筑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农村建设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农村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3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的消防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居住建筑相关建筑的防火设计,以及农村防火措施。
除本规范的专门规定外,农村下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1.厂房;
2.仓库;
3.公共建筑;4.超过5层的居住建筑。
1.0.4 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0.5 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民点。
2.0.2 防火隔离带
为防止火灾蔓延而设置的宽度不小于12m的连续开阔地段。
2.0.3 农村(村镇)
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制镇、乡、村庄的统称。
3 总平面布局
3.0.1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烟花爆竹、需要使用炸药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村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与其它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2 农贸市场,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宜远离居住建筑,并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