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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本次编制工作各地务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建筑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农村建设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农村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3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的消防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居住建筑相关建筑的防火设计,以及农村防火措施。
  除本规范的专门规定外,农村下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1.厂房;
  2.仓库;
  3.公共建筑;4.超过5层的居住建筑。
  1.0.4 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0.5 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民点。
  2.0.2 防火隔离带
  为防止火灾蔓延而设置的宽度不小于12m的连续开阔地段。
  2.0.3 农村(村镇)
  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制镇、乡、村庄的统称。
  3 总平面布局
 
 3.0.1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烟花爆竹、需要使用炸药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村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与其它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2 农贸市场,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宜远离居住建筑,并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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