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气象、广电等部门 ,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预警预报信息要通过当地电视台向公众发布。
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和《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政办〔2006〕71号)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速报工作。速报内容: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防治工作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速报时间: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汛期值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汛期要安排专门人员全日值班,值班电话要保持畅通,并把值班电话于4月30日底前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电话:2047633)。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电话白天:2047633、2347742;夜间:2047742。
4.险情巡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做好防治工作。5月底前要将列入各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隐患点巡查一遍。同时在重点防范期内要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巡查,不留死角。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处理报告。
(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