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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新政文[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精神,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日益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结合实际,就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贯彻《通知》的高潮,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国土资源知识培训,要将《通知》列为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认识深化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上来;把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思路和工作调整到严格制度、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上来。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通知》精神,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起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新观念。努力在全市各行各业、各个系统形成关注、支持、践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局面,使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二、加强用地引导,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新编或修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其他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要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主要通过盘活存量来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引导项目用地选址,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地。要调整用地结构,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从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指标供应建设用地。对投资额低于700万元,选址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和投资额低于500万元,选址在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工矿仓储类建设项目,不得单独供应土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业或上级达标活动为借口,超指标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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