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身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康、文明、美观,不得覆盖车辆运营标志,遮挡行车视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不得越站或者在站点滞留等候乘客;
(三)维护车内秩序,发现车内有危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四)正确及时播报站名,电子报站设施因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当进行人工报站;
(五)不得抢客、中途逐客、无正当理由拒载;
(六)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规定站点依次登车;
(二)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三)办理免费乘车证件的,应当办理意外伤害险;
(四)不得使用假币、残币、过期证件和其他无效凭证乘车;
(五)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六)不得散发广告、从事经营活动;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八)不得有影响行车安全和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乘客有前款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乘务人员有权拒载。
第二十六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还车费: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票价收费的;
(二)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导致持有电子乘车卡的乘客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三)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无法安排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或者站点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在站点张贴公告和变更线路图,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通行的原则合理设置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