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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照《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办理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三页“计生委意见”注明:“此证不作入户证明使用”,不盖章。
  3、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四、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1)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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